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5191号
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洋,均系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2号楼14层1701内1701**。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谭 立 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颖 仪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