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1278号
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2.5元,由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