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1278号 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2.5元,由原告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