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26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长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路858号***缤纷广场5号地块1栋7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庞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韦梦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