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工电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6863号 原告:王某甲,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共青社区大土组。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工电段,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负责人:唐某甲。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四川某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工电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因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四川某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工电段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四川某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工电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元,由王某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