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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4民初2173号 原告:金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