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4民初2173号
原告:金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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