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02民初1107号之一
原告:宋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机务段,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负责人,熊某,段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10。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公司员工),女,汉族,1982年8月21日,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宋某与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机务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某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