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民终8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九江飞籁特艇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724174743。
法定代表人:**行,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九江飞籁特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因诉常州市东海游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0702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九江公司上诉称,请求:一、依法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0702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并改判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东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裁定已查明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九江公司与东海公司之间就管辖法院明确约定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二、本案合同履行地约定为钦州市,交易行为在钦州市钦南区完成,合同履行地应当认定为交易行为地钦州市钦南区。三、现合同案涉物品,仍存放在位于钦州市钦南区的钦州××内,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及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所述,九江公司认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0702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确认本案应由一审法院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综合分析如下:
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九江公司作为甲方和东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游艇采购合同》约定,九江公司向东海公司购买游艇,东海公司向九江公司交付游艇,故案涉合同属于船舶买卖合同。本案是九江公司认为东海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同,并返还价款和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的诉讼。因此,本案属于船舶买卖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本案案由应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本案的管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游艇采购合同》中约定“1.甲乙双方若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履行地在广西钦州市。”首先,本案是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二条规定,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法发[2002]274号)第三条规定:“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属于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据此,根据案涉管辖协议约定的地域能够确定具体管辖的法院,且该管辖协议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当事人应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九江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一审裁定对九江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