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盛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设计费70万元,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6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文安驿产业园区有两处房产,一期面积14607.19平方米房产证号000**59号的房产和二期面积37627.37平方米房产证号000**60号的房产,该两处房产已经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所有账户我院于2021年8月27日已经全部冻结,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文安驿产业园区有两处房产,一期面积14607.19平方米房产证号000**59号的房产和二期面积37627.37平方米房产证号000**60号的房产; 4.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将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在其户籍所在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到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