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16615号
原告: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0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空天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GH5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空天深视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3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8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办公室装修合同》,原告为被告位于***技园五层的办公楼进行设计装修,合同总价款5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项目按期竣工交付被告,被告已投入使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3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告应在2021年8月29日前完成全部装修工程并达到交付标准,如不能按时完成则自愿放弃合同价款的70%,并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原告交付的装修工程至今仍存在严重问题,且拒绝返修,故原告不应再向被告主张剩余装修款。因原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致使被告租赁的设备、厂房一直闲置,应向被告赔偿损失;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接,工程未竣工,不符合交付标准,原告作为违约方无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或利息。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5日,原告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接方(乙方),被告西安空天深视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双方签订《办公室装修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21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21年7月25日;工程总价款510000元,该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款、人工费、设计费、垃圾费、税费等。付款方式约定: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3.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乙方合同总额的97%;4.剩余合同总额的3%,作为本次装修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两年。合同签订前原告已实际进场施工,2021年8月4日被告设备进场。2021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出具的《关于西安空天深视科技有限公司装修项目的补充协议》上签章,承诺单位加盖原告公司公章,承诺人签名系案外人***,经核实***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胞兄,负责现场管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场的设备挪移后,原告将剩下的地面重新做好,从设备挪移后起算4天时间完成,并在设备挪移后4天内完成5楼所有的装修工程即达到交付使用要求;另加保洁(包括墙面、玻璃等)一天,共计5天时间完成所有项目,维修例外;如不能按时完成,将放弃合同总价的70%款项,即与被告解除一切合作关系,无任何经济纠纷。补充协议签订次日2021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53000元。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促其协商,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装修合同、通话录音、施工现场视频及照片、补充协议、付款凭证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被告设备于2021年8月4日进场,足以认定原告已施工完毕并向被告交付,后因地面返修及保洁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辩称原告未能在2021年8月29日前完成全部装修工程并达到交付标准,自愿放弃合同价款的70%;但补充协议产生于被告实际使用后,系为地面返修及保洁等达成的补充,注明“维修例外”,被告据此认定原告自愿放弃合同价款的70%无事实依据。被告辩称原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至今未交接,工程未竣工;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已实际使用,现提出质量不符合约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对其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装修款,构成违约,装修款扣减合同总额3%质量保证金15300元及被告已付款153000元后,剩余3417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所诉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履行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自2021年8月29日起,以未付款项341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空天深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341700元;
二、被告西安空天深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1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8月29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中泰盛兴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65元,由被告西安空天深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与上述判决之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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