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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钟XX;XXX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赣0802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吉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钟某,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某有限公司、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5)赣08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同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赣08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