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赣0802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吉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钟某,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某有限公司、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5)赣08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同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赣08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