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兰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民初544号
原告:泰安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传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龙,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兰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
法定代表人:张永赟,总经理。
原告泰安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泰安兰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泰安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晓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振锋
书 记 员 黄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