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泰安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8724号
原告:泰安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玉都国际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颜士营,总经理。
被告:泰安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传卫,总经理。
原告泰安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泰安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泰安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旭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