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710号
原告:青岛羸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3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800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羸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羸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羸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