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6民初300号
原告:宜昌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管业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管业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管业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管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3405.81元,由原告宜昌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