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思特管业有限公司

上海贝思特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恒远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71号
原告上海贝思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胡敬,女。
被告上海恒远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卫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贝思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远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思特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