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财保41号
申请人: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温沁路南段林召路口。
法定代表人:**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保松,焦作市温县太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省华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谷**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华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账号为16×××95的款项14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华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账号为16×××95的存款14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