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沁阳市四联化工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0882执2072号 被执行人沁阳市四联化工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180000元及利息。 负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2600元。 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户名: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8111101012400696124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