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

云南中丹红制药有限公司与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民终19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丹红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昆明中豪新册产业城螺蛳湾小商品加工基地一期工业生产园区A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提古社区提古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中丹红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4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中丹红制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中丹红制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上诉人云南中丹红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