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天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5569号 原告:四川天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5号楼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提古社区提古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天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四川天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天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计10296元,予以退返。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