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

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2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提古社区提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69089275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20)云042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定作款18966元、违约金569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6元、公告费600元。因***未按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2日、7月29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公司登记、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未查到车辆、公司、证券信息。 二、2021年7月6日,本院委托湖北省河口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委托湖北省河口市人民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其户口辖区内无分红款及其他社会福利。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782元,截至目前,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程序及措施,已及时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宝泰轻化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上述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云0422执333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