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4民初990号
原告:**中,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化县长江中学,住所地:仁化县长江镇。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第三人:***,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中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2.8元(原告已预交20764元,退回11932.6元),减半收取计88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31.4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 判 长 张 洁
人民陪审员 何 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朱**伟
书 记 员 徐桉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