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4民初990号 原告:**中,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化县长江中学,住所地:仁化县长江镇。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第三人:***,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中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2.8元(原告已预交20764元,退回11932.6元),减半收取计88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31.4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 判 长 张 洁 人民陪审员 何 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朱**伟 书 记 员 徐桉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