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终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西河新华南路华园新村5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仁化县长江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长江镇。 法定代表人:***,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学支部副书记。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上诉人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原审被告仁化县长江中学、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涉案综合楼工程及挡土墙工程的剩余工程价款,因一审期间,涉案综合楼工程未经结算及财政审核,涉案挡土墙工程虽经结算但亦未通过财政审核,故一审法院仅处理涉案挡土墙工程的工程价款。本院二审期间,上述两个工程均通过了财政审核并确定了审定金额,**中、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按照财政审定金额作为最终结算款,因此,应当在财政审核审定金额的基础上,一并对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述两个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仁化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韶关市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9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 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