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2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建设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吉丰东路352号裕丰馨苑24号楼1**16层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省**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省**市船营区。 上诉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一份,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