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2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建设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吉丰东路352号裕丰馨苑24号楼1**16层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省**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省**市船营区。
上诉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一份,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市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