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503民初305号
原告:敦化市***装饰装修工**,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红石乡一心村。
经营者:韩耀武,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吉林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孔茗,该公司经理。
原告敦化市***装饰装修工**与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敦化市***装饰装修工**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敦化市***装饰装修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装饰装修工**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5.00元,减半收取计1307.50元,由原告敦化市***装饰装修工**负担。
审判员 赵晓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春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