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坤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221执2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平罗县盛华阳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罗县盛华阳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221诉前调确2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平罗县盛华阳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93800元,违约金266200元,共计266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以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平罗县盛华阳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登记、不动产登记、保险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平罗县盛华阳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马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本案未执行标的2660000元,执行费29000元也未交纳。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