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1468号
原告:汇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7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18号1栋1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峰广告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汇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臧 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