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峰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恒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18号1栋1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09489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恒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GHXL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恒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GEB2X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恒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恒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22)渝0116民初1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票据金额309,662.8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976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恒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恒大健康城项目商品房和其他不动产大部已预售,未售不动产均已被另案在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故未予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恒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因另案已被其他法院多轮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恒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恒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于2023年4月23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3年4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票据金额309,662.8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976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19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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