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8577号
原告:***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18号1栋1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合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夏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合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峰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峰广告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7元,保全费977元,共计2074元,由***峰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臧 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