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9140号之二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喷绘制作款149736元及利息,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广告喷绘制作款1万元。现原告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时建
人民陪审员 宋 捷
人民陪审员 周敬青
法官 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