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都艺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3358号
原告: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18号1栋1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都艺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大件路白家段280号5栋1单元17楼17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进。
原告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都艺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鑫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