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馨赣实业有限公司与瑾扬机电(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仁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30357号
原告:上海馨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瑾扬机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上海仁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馨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瑾扬机电(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仁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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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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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周瑞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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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