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保网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中保网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3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女,1990年7月1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北京市中保网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9742767A,住所地:北京市海淀花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常金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中保网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西宁城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城中劳人仲案字(2020)第83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北京市中保网盾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存在部分不规范的行为;二、被申请人(北京市中保网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136000元;三、被申请人(北京市中保网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08000元;四、被申请人(北京市中保网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费用100246.33元;五、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中保网盾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西宁市城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城中劳人仲字(2020)第83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北京市中保网盾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并已立案受理,西宁市城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城中劳人仲字(2020)第83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锡宏
审判员 冷季平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 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