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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卡米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7721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