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龙游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5民初70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龙游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