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4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仁寿三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嘉南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6U04K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朴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849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苏州弘阳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长虹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JDKG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仁寿三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弘阳置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5)川142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仁寿三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仁寿三宇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