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82执2303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东山北苑13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2MA48UKK7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40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79817040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十堰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十堰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