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1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冒**,男,195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守军,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铧邦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孙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国,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冒**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铧邦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施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