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9民初9100号
原告重庆市茂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碚区静观镇花园村方金堡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408290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碚区静观镇花园公路边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386836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茂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茂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茂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茂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48元减半收取为19874元,由重庆市茂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