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

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44038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藕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广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5日立案。现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