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

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40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藕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无锡市梁溪区广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5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4403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