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5295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运部经理。
被告: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