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

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6495号 原告: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南大街10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