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利全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505财保27号 申请人:山东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南、港西二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TW5J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市利全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胜津路29号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N43U5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利全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利全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利全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垦利支行胜坨分理处的银行账号为16150502090********银行存款6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