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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有限公司;南昌市某有限公司青山湖区分公司;南昌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7838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南昌市某有限公司青山湖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负责人:黎某。 被告:南昌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某有限公司青山湖区分公司、南昌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南昌市某有限公司青山湖区分公司、南昌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原告负担,另459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