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7838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南昌市某有限公司青山湖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负责人:黎某。
被告:南昌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某有限公司青山湖区分公司、南昌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南昌市某有限公司青山湖区分公司、南昌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原告负担,另459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