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7473号 原告: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广南***堍(南方不锈钢市场内)9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3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雅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