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民初4906号
原告:***,男,汉族,江省宜丰县人。
委托代理人:卢求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计娇,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丽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247元,减半收取计3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晓军
二0二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