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263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陈艳、张春兰,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350K。
法定代表人:徐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丽娜、万勇,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岗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22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启帆、胡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鹏翔,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仓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住深圳市罗湖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委托代理人:吴启帆、胡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姬鹏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2021年1月21日,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2元减半收取4916元、财产保全费3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滕朝勇
人民陪审员  熊光仁
人民陪审员  熊晓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