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马驿桥街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寅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济***经贸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2民辖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济***经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济宁市任城区,按照地域管辖及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本案应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加工定做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郯城县人民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为有效条款,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