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3197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电之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8号创业咖啡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电之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点在昆明路法庭第十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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