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之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电之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3197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电之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8号创业咖啡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电之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点在昆明路法庭第十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