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2)陕0112民初9104号
原告
西安电之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号XX栋XX**XX层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
原告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21年7月工资6465.5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及
依据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2000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裁判主文及
上诉权利
驳回原告西安电之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尹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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